
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在新税法实行后5年内逐步过度到法定税率。其中:享受企业所得税15%税率的企业,2008年按18%税率执行,2009年按20%税率执行,2010年按22%税率执行,2011年按24%税率执行,2012年按25%税率执行;原执行24%税率的企业,2008年起按25%税率执行。
1、在三亚从事下列项目的生产性外资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项目;外商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上,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能源、交通、港口建设项目。
2、在三亚举办的企业(国家银行和保险公司除外),从事生产、经营所得税和其他所得,均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旅游度假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在三亚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限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到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在三亚设立的从事机场、港口、码头、铁路、公路、电站、煤矿、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和从事农业开发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五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海南省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5、在三亚设立的从事服务性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超过500万美元,经营期限在十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经济特区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和第三年减半征企业所得税。
6、在三亚举办的企业(国家银行和保险公司除外),从事工业、交通运输等生产性行业的企业,经营期限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到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7、在三亚举办的企业(国家银行和保险公司除外),从事服务性行业的企业,投资总额超过500万美元或者2000万人民币,经营期限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和第三年减半征企业所得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