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长期滞留无户口人员落户安置方案》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和原因
2020年3月,民政部等11部委《关于开展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服务质量大提升专项行动的通知》(民发〔2020〕14号)文件要求,全国各地要对滞留在救助管理机构超过三个月以上确实无法查明身份信息的人员进行落户安置。
二、《方案》的主要内容
《方案》共有落户安置对象、落户安置办法、安置步骤、工作要求等四个方面。
(一)落户安置对象
在我市救助管理站滞留超过三个月以上,仍无法查明身份和户口的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均为落户安置对象。
(二)落户安置办法
按照安置地作为落户地原则,在安置地为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根据年龄段(0-18岁、18周岁以上)考虑安置地点,以及根据外省或本省其他市县转介救助的实际情况申请落户安置等。
(三)安置步骤
主要有摸底排查、核实确认、上报信息、落户安置、救助保障、评残定级、办理医保、办理社保、办理就学等九个步骤。
1.摸底排查
由市救助管理站对滞留超过三个月以上的受助人员进行寻亲信息排查和发布寻亲公告,梳理汇总无身份信息的长期滞留人员数量。
2.核实确认
和公安部门合作,对长期滞留人员采集DNA血样以及进行
人像比对,通过科技手段帮助长期滞留人员核实身份。
3.上报信息
对经反复确认无法查到身份信息的滞留人员,通过寻亲平台发布寻亲公告,并公示一个月。对公示期满无亲属认领者将长期滞留无户口人员落户申请报市民政局批准,由市民政局协调市公安局进行落户安置。
4.落户安置
长期滞留人员申请登记户口由本人或者其临时监护人(市救助管理站)向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公安部门办理落户工作。
5.救助保障
对安置后公安机关已办理户口登记手续,符合低保、特困人员供养条件的流浪乞讨人员,民政部门要按程序及时将其纳入低保、特困人员供养范围,落实社会救助政策。
6.评残定级
民政部门向残联部门提交已落户的流浪乞讨人员残疾等级评
定申请,残联部门协调评定机构对其进行残疾等级评定,根据评定机构做出的残疾鉴定结果核定等级,办理残疾证。
7.办理医保
医疗保障部门按要求将民政部门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低保范围的流浪乞讨人员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其他已落户但未纳入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流浪乞讨人员可在集中征缴期自行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享受相关待遇。
8.办理社保
人社部门按要求为已落户的流浪乞讨人员办理社会保障卡。
9.办理就学
教育部门按要求为已落户的流浪乞讨人员做好未成年滞留人员就学教育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主要有三方面的要求: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市民政、公安、人社、残联、医保、人社、教育、财政等部门加强协调配合,落实部门相关责任、做好工作衔接。二是形成有效机制。需要各相关部门互相配合、通力合作,形成有效机制。三是发挥媒体宣传作用。引导媒体及时对落户安置工作进行正面宣传,动员社会力量参与长期滞留人员工作,营造全员关心、关爱弱势群体的良好社会氛围。